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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9-04-02来源:点击次数:

在并不富裕的家庭中,大多只有一套房产,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大多会为了这一套房产争执不休,毕竟谁都想有一个自己的窝,更何况,日后该套房产还能升值。


如果夫妻双方对唯一的房产都各自主张所有权,但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又均不申请评估、亦均不申请拍卖时,该房产又如何分割呢?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务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也各不相同,而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


1、视为原、被告只对房产归属有争议,而对房产之价值无争议,只须对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即作共有处理或根据房屋具体情况进行单元分割。


2、依据证据规则之规定,确认在先主张房屋产权的原告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之诉讼请求。


    3、因解释二第二十条对此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亦无法对房产进行处理,故应视为原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以裁定驳回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之起诉。


        4、在此情形下,应由法院依职权委托评估,然后将诉争议房产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对价。  

     对于上述四种意见,北京离婚律师赞同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  


  (1)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  


(3)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起诉既然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不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竞价、不申请评估和拍卖只是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不能构成法院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从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竞价、双方又均不申请评估和拍卖时的房产如何分割处理的情形,由此给本文所涉问题在实务处理中带来了困惑。应当说,该困惑之发生虽然具有偶然性,但细寻起来,是有其发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普遍性的,该问题的理清也有利于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进行全面理解和把握,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通过上述多层面分析,合肥离婚律师认为,该种情形下的房产处理虽未在该条款中未予明文规定,但应隐含在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之中,该理解也应系该解释出台之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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