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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分割

时间:2019-03-29来源:点击次数:

林某(男)老家在农村,是家里的独子,大学毕业后的他就在合肥找了一家公司上班,而赵某(女)的祖籍就在合肥,也是家里的独生女儿,其父亲是一所大学的教授,母亲则是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生活还算比较富裕。因两人同在这家公司上班,见面的机会也就多了,长此以往后两人互生好感,于是就谈起了恋爱,不久之后,就互见了双方的家长。林某的父母对于此事没有反对,而赵某的父母虽然希望女儿能找一个城里的男孩结婚,但是看到林某对女儿的爱护以及他的上进心后也就没有反对了,他们相信林某以后可以给女儿一个安稳的生活以及幸福的家庭。在两人结婚后,赵某父母担心小两口还要租房子居住,显得很不方便,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女儿的心疼,于是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给小两口,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女儿的名字。


2008年两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过起了二人生活。婚后两人出于对目前经济状况,就决定暂时不是要孩子,等过个两三年再说。就这样夫妻两开始努力的打拼,皇天不负有心人,由于林某在工作上的突出表现,很快便被提升到了经理的职位上,生活也有所了改善。2010年5月,赵某为林某生了一个女儿,两人对这个小生命的到来都很高心,但是林某的父母也许是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对于这个小孙女并不是很喜欢。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此后,林某以工作忙为由也不怎么回家了,两人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危机。一次夜里,女儿发起了高烧,可是。林某依然没有回家,赵某打电话给他时也是关机,最终,赵某只得自己带着女儿去医院看病,等到早晨女儿的烧退了,赵某再打电话给林某时,林某却表现的很淡然,心灰意冷的赵某遂于2011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为此,赵某咨询了北京离婚律师一些相关的离婚法律知识。


1、两人现居住的房子,是否应归赵某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两人现居住的房子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林某无权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为赵某的个人财产。


2、女儿的抚养权归谁所有?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而北京离婚律师认为,按照赵某的说法,既然她无上述特殊原因,那么判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很大。

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北京离婚律师认为,不论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他都是你们的孩子,如果因此而导致夫妻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何其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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