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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时间:2019-03-27来源:点击次数:

    北京婚姻律师团队在办理了大量的婚姻案件后发现,很多当事人或者读者都有一个疑问,就是衡量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到底是什么?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产生了许多误解,不理解为什么自己在分居了四年后,法院还是不判决离婚?法律上不是说分居了两年就算离婚了吗?更有甚者,居然咨询我们:夫妻分居多少年可以自动离婚?基于上述问题,北京婚姻律师团队特别委托陈艳梅律师结合我们团队办理的大量婚姻案件,撰文解答一下相关问题。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具体案件中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不同经历不同观点的法官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根据何种标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呢?本人结合办案经验在这里进行简单的总结,希望能给离婚当事人一点启发。

    对于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我国法律中也有许多规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另外,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情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13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虽然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感情破裂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让办案的法官更好的掌握,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离婚的理由情形多种多样,对于法条没有列举的情形,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从哪几方面入手呢?笔者认为这要综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综合综合评估婚姻质量,以进一步确定感情是否破裂及破裂程度是否达到了“无和好可能”。就是说,具备上述情形时,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还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即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如婚姻是以爱情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是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慎重了解还是草率结合等。婚姻基础牢固与否,必会对婚后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的影响。

    婚后感情,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是动态变化的,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它指诱使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如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家庭暴力等。分析离婚原因,对于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能否和好有重要意义。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是指离婚前后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双方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正确分析夫妻关系的现状,才能预见能否改善。

综上所述,对于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法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那么就应当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这几个方面着手寻找相应的证据,只有这样把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准备扎实起诉到法院后,才能增加第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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