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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费

时间:2019-03-25来源:点击次数:

北京王某和李某原是夫妻。双方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并生育 一女。但孩子刚刚2岁,双方就因家庭琐事开始争吵,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所生之女由李某抚养,王某负担女儿生活的全部费用,每月给付生活费1500元,一年一付。女儿今后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王某负担。针对上述内容,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这样的约定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即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 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 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父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支付抚养费,因为言语上的教诲、书信的沟通,在探视期间与小孩的接触等都能够从不同层面履行抚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的探视权也起到了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其他方面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保障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洼解释确认了离婚协议中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这一约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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