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姓名都十分重视,在取名时颇费心思,有的名字饱含美好的寓意,有的是专门花钱请人取一个好听的名字。那么,当夫妻离婚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有权单独更改子女的姓名呢?
案例:
王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现已6岁。婚后王某不务正业,对女儿小花不管不问,夫妻俩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张某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最终两人办理离婚。法院判决女儿小花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张某与蔡某再婚,张某认为自己和女儿都有了新家庭新生活,不应当与前夫再有任何瓜葛,于是张某在未告知前夫王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的姓氏变更为蔡某的姓氏。王某知情后,数次与张某协商未果。王某遂以张某单方变更女儿姓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尽快恢复孩子姓氏。
律师说法: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通常情况下,子女的姓名是孩子出生前后,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那么,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想更改子女的姓名,也必须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因此户籍办理机构需要孩子父母双方的签字后,才能给孩子更改姓名。否则,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就其中一方通过各种渠道更改了子女的姓名,另一方也有权利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或者起诉到法院请求恢复原姓名变更。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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